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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95 年 6 月 15 日起,凡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大樓公布欄、電梯出入口等明顯處張貼「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
「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之格式,可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查詢,該證內容,除了載明裝修地址、施工期間、申請人、施工廠商.....等資訊外,並應戳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備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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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內裝修申辦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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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階段:
(一)圖說審核: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先委託室內裝修業【詳問 47】或開業建築師「設計」,並向「審查機構」【詳問 15】申請審核圖說,俟審核合格並領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施工許可證」後,准予進行施工。
(二)竣工勘驗:
室內裝修之「施工」,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工程完竣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轉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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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黏貼壁紙、刷塗油漆 需要申請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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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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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登記 室內裝修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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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合法登記的設計公司,不論名稱為室內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規劃......或其他名稱等公司登記名稱,其全銜一定要有「室內裝修」這4個字樣,例如:雅得"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規定,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檢附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若無,則屬非法營業特許行業,其品質集專業堪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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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室內裝修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具備專業設 計或施工技術人員,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廠商。領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的合法廠商資料,可於營建署網站「營建資訊系統」內「室內裝修管理/管理資訊」欄項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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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建築機關會到場督導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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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室內裝修施工中,主管
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不過,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裝修住戶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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